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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消防工程公司----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第一章消防工程公司----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總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火災的危害,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高層建筑發(fā)生火災時的特點,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民用建筑及與其
相連的附屬建筑:
一、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層設置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兒墻的高度。屋頂上的了望塔、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和層數(shù)內;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米者,不計入層數(shù)內。
第1.0.4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設計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章消防工程公司---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第2.0.1條 高層民用建筑應根據(jù)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一般可按表2.0.1分類。建筑物分類表2.0.1注:
①高級旅館系指建筑標準高、功能復雜、可燃裝修多、沒有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旅館;
②高級住宅系指建筑標準高、可燃裝修多、設有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或空氣調節(jié)設備的住宅;
③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棱、圖書樓、檔案樓系指性質重要,建筑標準高,設備、圖書、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后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科研樓、圖書樓、檔案樓。
第2.0.2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兩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2的規(guī)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表2.0.2
第2.0.3條 一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與高層主體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物的地下室,其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第2.0.4條 建筑物內存放圖書、資料、紡織品等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公斤/米^2的房間,如不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和隔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guī)范第2.0.2條的規(guī)定提高0.50小時。
第三章消防工程公司----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3.l.1條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合理確定高層民用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層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貯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易燃、可燃液體的劃分應按規(guī)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1.2條 燃油、燃氣的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應設在專用的房間內。上述房間不宜布置在高層主體建筑內,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采取下
列防火措施:
一、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貼鄰,并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3.00小時的隔墻(包括變壓器室之間的隔墻)和2.00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如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二、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底層靠外墻部位,并應在外墻上開門。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均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
三、變壓器下面應有貯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貯油設施。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四、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固定滅火裝置。
注:上述房間如布置在與高層主體建筑相連的附屬建筑內,應符合木條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3.1.3條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小時的隔墻和2.00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1.4條 建筑物內如附設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設在底層或二、三層;如附設托兒所、幼兒園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底層或二、三層靠近安全出口的部位。
第3.1.5條 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宜設置人員密集的廳、室。如必須設置時,其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
第3.1.6條 高層主體建筑的底部至少有一長邊或有三分之一的周邊長度不應布置與其相連的高度在5米、進深在4米以上的附屬建筑,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第3.1.7條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停車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小時的隔墻和2.00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井應設單獨的出口。
第3.1.8條 在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部位宜設在靠外墻且通風良好的房間內。